(记者 姚萍娟 通讯员 王利群)10月14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近日发出《关于落实地震灾区来苏务工人员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加大了对灾区的就业援助力度,地震灾区来苏务工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口援助等三项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凡国家明确的三省十市(州)(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有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所属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我市职业培训的,凭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享受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我市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国家明确的三省十市(州)所属灾区来苏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属于个人缴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
对口援助补贴。我市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对口援助的绵竹地区来苏务工人员(特指2008年7月6日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月基本工资达到1200/月元以上,提供免费食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我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给予社保补贴外,再给予吸纳企业灾区对口援助额外补贴20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