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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做好2008年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办[2008]39 号)

资料来源:山东省省管企业创争网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2008年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一)明确申报条件。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是: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内,晋升技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任职1年以上;晋升高级技师应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凡是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或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的生产一线人员,均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凡是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或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或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获国家级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及同等以上奖励的生产一线人员,均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特殊职业(工种)工作时间较短的,经批准,工龄要求可适当放宽。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管理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申报。各市、各行业部门、企业要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认真把好申报关。

  (二)评审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大中型企业,都要参照“金蓝领”培训模式制定培训计划,通过评审促进职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应如实填写在《综合简表》的“考核成绩”栏中(附表1、2)。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培训基地实施。

  (三)评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省属及中央驻鲁单位的技师评审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市属及以下单位的技师评审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考核评审结束后,各市要将工作总结和考核评审结果一并报我厅,由我厅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进行统一编码。高级技师评审由我厅统一组织实施。

  (四)评审的职业范围、等级和职业名称要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范围为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及开展社会化鉴定考评的8个职业不列入技师评审范围。职业名称必须填写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规范名称。

  二、报送2008年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须呈报:

  1、《技师资格申报表》或《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

  2、《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或《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附件1、2,使用B4纸打印,一式19份);

  3、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张;

  4、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5、反映本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须呈报:

  1、《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3)、《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4),使用B4纸打印,报打印件及Excel电子版各1份。

  2、各市及省有关部门将申报人员的信息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录入要求,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上报完整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及省有关部门所呈报的材料应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个人材料必须每人装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上写清姓名、工种、申报市和单位以及内装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材料原件在审核无误后退回,复印件评审结束后统一销毁。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退回重新填报或不予受理。

  省属、中央驻鲁单位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并加盖印章后报我厅;无主管部门的大企业也可直接申报。市属单位申报高级技师的材料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审查并加盖印章后报我厅。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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