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省管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地方国有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电企业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报省国资委和济南电监办。
二、各市对存在国有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限期整顿,提出股权清退或转让工作方案,在确定时间内清退或转让。省管企业存在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要按照清理规范主业投资的要求,抓紧清退。
三、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发改委、财政局要加强与电力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通知要求对清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管理,认真组织,妥善处理,做好持股清退职工的思想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省国资委联系电话:85103698
济南电监办联系电话:67807856
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济南电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